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3执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光荣,男,59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申请执行人���金华,女,55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马晓君(又名马晓军),男,53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王琴,女,52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光荣、姚金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晓君、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晓君、王琴应支付李光荣、姚金华借款,被执行人马晓君、王琴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光荣、姚金华部分执行款,因被执行人马晓君、王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执行款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汉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林
审判员 李太刚
审判员 郝政礓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潘星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