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4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A,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A(系刘某甲之父)。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明,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风兰,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述四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武圣合,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查斯蕾,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鸿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义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方雁,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仇旭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斌,公司员工。
上诉人刘A、刘某甲、刘金明、王风兰(以下简称刘A等五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9月15日,左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与刘乙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乙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左某负事故全责。原审法院另查明,刘金明、王风兰为夫妻关系,生育刘B、刘乙等子女五人。刘乙、刘A系夫妻关系,生育刘某甲。肇事车辆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保险嘉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限额500,000元),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原审法院认为,刘乙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先由浙商保险嘉兴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的部分由浙商保险嘉兴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部分,由嘉兴市鸿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顺公司)承担。原审法院审核了刘A等五人诉请损失的依据后,作出如下判决:1、浙商保险嘉兴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A等五人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刘A等五人500,000元;鸿顺公司赔偿刘A等五人265,496.20元;2、浙商保险嘉兴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下赔偿刘A等五人467.70元;3、浙商保险嘉兴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下赔偿刘A等五人2,000元;鸿顺公司赔偿刘A等五人9,247.70元;4、鸿顺公司赔偿刘A等五人10,315元;5、上述条款中鸿顺公司赔偿刘A等五人共计285,058.90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鸿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A等五人235,058.90元;6、驳回刘A等五人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66.50元,由刘A等五人负担4,450.50元,鸿顺公司负担4,450元。
上诉人刘A等五人上诉诉称,1、事故发生路段有个小学,慢车道上并未设置禁停标志,因停车行为并未妨碍左某在快车道上行驶,不存在过错,故不应自负30%的赔偿责任;2、原审法院未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有误,要求改判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
被上诉人鸿顺公司辩称,受害人在慢速机动车道内停车,且从左侧下车,违反了道交法56条未按规定停车及下车行为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规定,另最高院关于侵权人被刑事处罚的案件中明确有不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故要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浙商保险嘉兴支公司书面答辩亦要求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本案赔偿责任如何确定的争议,首先受害人刘乙在机动车慢车道上停车的行为,违反道交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其次其从左侧下车的行为存在过错,对自身安全未尽谨慎义务,理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原审法院确定的责任比例为30%与其过错行为相适应,本院予以认同。另侵权人左某因交通肇事罪已被判刑责,依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与法相悖,故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7,032元,由上诉人刘A、刘某甲、刘金明、王风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沙茹萍
审判员 杨奇志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庄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