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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2202号

福州利港吹沙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大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州利港吹沙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大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202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利港吹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刘贤运,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大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岩生。申请执行人福州利港吹沙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福建省大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3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大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463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跃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