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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9187号

上海物之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代广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物之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广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9187号原告上海物之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俞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茅健,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广应,男,1959年3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物之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代广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物之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上海物之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予缴纳。

审判员  全炜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沈 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