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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执20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与李成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李柱宇,郑国忠,李成,肖合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3执2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住所地依安县依安镇被执行人李柱宇,男,1962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依安县富饶被执行人郑国忠,男,1961年7月30日出生,住所地依安县富饶乡被执行人李成,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依安县富饶乡被执行人肖合友,男,1968年6月2日出生,住所地依安县富饶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申请李柱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依商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于2016-1-12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柱宇、李成、肖合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3执第201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李柱宇、李成、肖合友继续清偿。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柱宇、李成、肖合友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超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