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苏永德,男,1960年4月5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建成,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永德与被执行人陈建成债权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陈建成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陈建成所有的址在安溪县凤城镇龙湖泉运安溪公司宿舍1幢402室房产因他案已被我院查封、现正在处理中,且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建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苏永德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拟裁定: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庄志强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