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502民初1370号

刘振刚与刘振君、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8-03-06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振刚,刘振君,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民初1370号原告刘振刚,男,蒙古族,1983年10月12日出生,无职业,住赤峰市。指定代理人姚素清,锡林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刘振君,男,汉族,1965年9月10日出生,个体,住锡林浩特市。被告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法定代表人云华,职务董事长。

原告刘振刚诉被告刘振君、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谢韦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此案的审理阶段,本院依法追加李世文、顾高举为本案被告,鉴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谢 韦 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其乐木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