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7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2号(一至四层、七至九层)。法定代表人艾东。被执行人刘燕凤,女,195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杨光厚,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杨光厚、刘燕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杨光厚、刘燕凤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贷款23538.2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045.14元。因债务人杨光厚、刘燕凤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光厚、刘燕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上佳市社区新容西路3号的房产,现该房产已被本院评估,待拍卖后分配款项;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3538.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除待拍卖变现处理的房产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7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韩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胡祉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