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531号罪犯冯辉华,男,1985年6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衡州监狱服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浏刑初字第8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冯辉华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于2016年6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辉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能吃苦耐劳,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表扬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冯辉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冯辉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申宝华
审 判 员 石福轮
审 判 员 何闰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刘家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