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1544号原告王世平,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武正明,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平与被告武正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武正明银行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或甘XX**号江铃牌陆风车予以查封、扣押,并以黄玉顺名下甘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原告王世平提供担保的黄玉顺名下甘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武正明的银行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或甘XX**号江铃牌陆风车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逢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肖生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