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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1392号

方成立与王阳阳、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成立,王阳阳,龚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392号原告方成立,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尹春萍,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阳阳,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龚峰,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成立与被告王阳阳、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成立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成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成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方成立负担。

审 判 长  张耀光

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新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