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392号原告方成立,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尹春萍,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阳阳,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龚峰,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成立与被告王阳阳、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成立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成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成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方成立负担。
审 判 长 张耀光
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新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