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民终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乡县荣星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城关镇鹿龄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胡发荣,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穆德寿,西乡县柳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林铁波,男,生于1974年8月21日,现住汉中市汉台区。委托代理人韩茹,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西乡县荣星水产有限公司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乡县荣星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发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穆德寿、被上诉人林铁波的委托代理人韩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西乡县荣星水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1958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据到本院领取。
审 判 长 陆 波
代理
审判员 岳 媛
代理
审判员 刘际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潘鹏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