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026号原告戴冬梅,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溁湾镇190号。法定代表人唐建华。被告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229号岳麓现代城地下室及裙房1053。法定代表人曾伟胜。本院受理原告戴冬梅诉被告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起诉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的案件为群体性诉讼案件,原告一方人数众多,在长沙市范围内产生了重大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应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该案的社会影响程度,以案件多少、一方人数众多并不能证明诉讼案件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故被告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秦海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阿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