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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执1604号

余丽娟、张和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丽娟,张和平,李金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余丽娟,女,1967年7月6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张和平,男,1971年3月5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李金英,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5月04日台州天台法院(2016)浙1023民初01893号调解书,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和平、李金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和平、李金英归还申请执行人余丽娟借款3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3050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张和平、李金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和平、李金英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徐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