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5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存勇,男。被执行人赵庆中,男。被执行人徐法申,男。本院(2013)聊东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庆中、徐法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庆中、徐法申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庆中、徐法申所有的银行存款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鹃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