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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1540号之一

崔存勇与赵庆中、徐法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存勇,赵庆中,徐法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5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存勇,男。被执行人赵庆中,男。被执行人徐法申,男。本院(2013)聊东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庆中、徐法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庆中、徐法申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庆中、徐法申所有的银行存款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鹃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