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虞执字第007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耀忠。被执行人陈秀苗。被执行人陈均票。被执行人江苏陈老六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南三环路(立交桥堍)。法定代表人陈均票。徐耀忠与陈秀苗、陈均票、江苏陈老六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熟虞民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陈秀苗归还原告徐耀忠借款人民币150万元、支付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陈秀苗支付徐耀忠律师费5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陈秀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陈均票、江苏陈老六服饰有限公司对陈秀苗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830元,由陈秀苗、陈均票、江苏陈老六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1983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办理了抵押权,且被另案查封,本案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债务累累,在本院其他案件亦终结执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尚未执行到位251983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虞民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罗 磊
审判员 陶建清
审判员 苏志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