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5942号原告达志(上海)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96号。法定代表人LINTZUCHAO,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廷恺,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领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18号楼816室。法定代表人沈博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田燕刚,北京律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磊,北京律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志(上海)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领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志(上海)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志(上海)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志(上海)数码影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领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达志(上海)数码影像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判员 温同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