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156号原告商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商某承担。
审判员 郑福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尚淑霞 百度搜索“”
商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156号原告商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商某承担。
审判员 郑福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尚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