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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1156号

商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商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156号原告商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商某承担。

审判员  郑福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尚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