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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民初154号

原告杜开斌与被告蒋良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杜开斌,蒋良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22民初154号

原告:杜开斌

被告:蒋良海原告杜开斌与被告蒋良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开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良海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同,被告蒋良海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开斌诉称,我系吊车施工个体户,2014年-2015年5月26日间,被告在通城搞建设工程雇请我施工,经结算欠工资48000元,有其本人出具的欠条为凭。至今拖欠未付。被告蒋良海属外地人行踪不定,大多数时间不在其老家而在外做工,无法追讨。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我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速付拖欠原告劳务工资48000元,并要求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付清工资款止的利息。原告杜开斌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杜开斌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目的:原告的身份基本情况。2、被告蒋良海出具欠条一张。证明目的:被告蒋良海欠施工工资48000元。被告蒋良海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了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1、2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蒋良海未答辨、未举证。经本院原承办人李辉寰电话联系被告,其表示欠钱属实,但表示不来出庭。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开斌系吊车施工个体户,2014年-2015年5月26日间,被告蒋良海在通城搞建设工程雇请原告施工,经结算欠施工费48000元。有被告本人出具的欠条为凭,至今拖欠未付。被告蒋良海属外地人行踪不定,大多数时间不在其老家而在外做工。尔后,该施工费经原告多次电话催讨,被告置之不理。本院电话告知被告后被告蒋良海承认欠款属实,以暂时困难为由不付。其表示不出庭,为此,登报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原告杜开斌以被告蒋良海拒付欠酬引起纠纷,2016年1月11日呈状起诉来院,恳请判令所求。

本院认为:本案通过开庭查实,2015年5月26日后,被告蒋良海出具欠条,欠到吊车施工费48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原告杜开斌提供劳务后,被告负有向其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故原告杜开斌要求被告蒋良海给付劳务报酬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杜开斌的要求计息请求,其欠条无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笫八十四条、笫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笫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蒋良海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付原告杜开斌的劳务工资48000元。

二、驳回原告杜开斌其他诉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蒋良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咸宁市金穗支行;帐号:176806010400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从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

审 判 长  褚毅君

审 判 员  XX先

人民陪审员  段亚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林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法律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笫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