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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2540号

张家港市金惠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惠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540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惠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卢建飞,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孙月柏。张家港市金惠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家港市金惠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280元。2、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故依据法律规定,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9421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执行中,因本院已立案受理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惠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建钟

审判员  李 元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严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