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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1371号

王瑞芳与冉鹏、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瑞芳,冉鹏,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1371号原告王瑞芳,男,汉族。被告冉鹏,男,汉族。被告李刚,男,汉族。

原告王瑞芳与被告冉鹏、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撤回对被告冉鹏、李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瑞芳申请撤回对被告冉鹏、李刚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瑞芳撤回对被告冉鹏、李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殿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丁天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