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5481号原告阎鸿,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高新区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纬三路六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阎鸿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高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阎鸿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阎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鸿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刘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