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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4民初404号

程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某,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4民初404号

原告: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委托代理人:乔利斌,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洪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程红云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利斌,被告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于同年生育一子洪某甲。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经常争吵。被告无家庭责任心,有赌博恶习,且在公共场合经常对原告实施殴打,原告为了孩子一再忍让,但被告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2015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希望双方和好。但半年来,被告依然如故,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不属实。被告存在赌博行为,但没有赌博恶习。被告也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每次被告想去原告那儿,原告就电话报警,致双方无法沟通。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但被告坚决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其他财产依法分割。原告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村委会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及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子女情况等事实;2、原告伤情照片及医院门诊病历,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3、绩溪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事实;4、原告劳动合同、收入证明等,证明原告有固定收入,抚养孩子有经济保障的事实;5、原告父亲借款给原告购房的借据、取款记录,证明存在家庭共同债务的事实;6、购房合同,证明共同购房支付首付款300000元的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有异议,认为不具有真实性,对其他证据的三性无异议。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原则,应予采纳。通过上述举证、认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4年登记结婚,于同年生育一子洪某甲,现年11岁。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有赌博行为,也存在偶尔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象,致双方感情不睦。2015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希望双方和好。半年来,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依旧,未能和好如初。故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查,原、被告婚后共同购置商品房一套,支付首付款300000元,余款还未办理按揭手续。在首付款中,原告向原告父亲借款120000元,被告向被告父母及亲属借款18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没有做到相互沟通、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导致双方感情不睦,致原告两度提起离婚诉讼,可以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购置的房屋,因仅支付首付款,余款还未办理按揭,故考虑该案实际情况,该房宜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办理余款按揭或作其他处理。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其向父亲借款用于购房的120000元。双方婚生子洪某甲自愿跟随被告生活,应予准许,原告应当依法支付抚养费。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购置的商品房归原告所有,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20000元;

三、双方婚生子洪某甲跟随被告生活,原告自2016年7月起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小孩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担200元,被告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 红 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艳(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