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民初250号原告管小敏,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建华,陕西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220601174R。法定代表人刘锋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涛,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关彦,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管小敏与被告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光电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建华、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明涛、关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74年原告依照国家政策下乡接受教育,1983年调入被告处参加工作。后来被告在上海设立西安电缆厂上海销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上海销售服务中心),并任命原告为该中心总经理。在上海销售服务中心经营期间被告对上海销售处审计,肯定了原告的管理能力和工作成果。在原告的带领下上海销售服务中心业务有所扩大,经营收入也日益增加。上海销售处报请被告在西安设立西安电缆厂上海电缆附件经销部,法定代表人为原告。经被告批准同意并呈报西安市莲湖区工商局设立该销售部,原告被任命为西安电缆厂成套销售部负责人。今年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年9月份在班里退休手续时,却被办理业务人员告知其档案中有被开除厂籍记录不能办理。原告多年来勤恳工作,收到了单位的表彰,但被告却对原告作出了开除决定,致使原告不能享受退休和社会保险待遇,2015年12月10日,莲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莲劳仲不字[2015]第XXX号通知书。综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1998年2月14日对原告作出的开除决定。
被告辩称,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莲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决定,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自1998年2月14日已经解除,至原告2015年12月申请仲裁,已经27年有余,原告的诉讼请求均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被告开除原告厂籍程序合法合规,完全符合相关程序,且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审理查明,原告于1983年进入被告西电光电缆公司工作,1995年12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2年9月18日,经西安电缆厂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聘任原告为“西安电缆厂上海销售服务中心”总经理。1998年2月13日,被告西电光电缆公司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对管小敏开除厂籍的处理意见。1998年2月14日被告作出西缆人劳[1998]XXX号关于对管小敏开除厂籍的决定,该决定称因原告在任西安电缆厂销售处驻上海办事处负责人期间,于1995年11月在购置办事处用房过程中违反纪律,欺骗组织,私自动用货款45.71万元,于1996年11月私自动用货款35万元开办彩扩中心,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被告西电光电缆公司《保护工厂利益不受侵害的规定》,经1998年2月12日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经1998年2月13日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决定给予管小敏开出厂籍的决定。自1998年2月被告作出开除决定后,原告再未到被告单位上班、且工资停发。在被告作出开除决定1个礼拜后,原告回厂向销售处、厂办主任、总经济师等相关部门、领导询问未果,后来厂长崔九安告知原告作出了开除决定,但没有明确解释。2012年原告通过被告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获得了一份开除决定的复印件。2015年12月10日,原告向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仲裁,同日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莲劳仲不字[2015]第XX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西电光电缆公司西缆人劳[1998]XXX号文件、职代会联席会议记录、档案转移通知单存根、档案托管交费记录、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医疗保险交费记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1998年2月14日被告作出西缆人劳[1998]XXX号关于对管小敏开除厂籍的决定后,被告虽未能举证证明已向原告书面送达该决定,但原告在开除决定作出一个礼拜后便得知其被开除的情况,且在此后长达18年的时间里原告再未到被告单位上班、工资停发,在此情况下可视为原告已自动解除同被告的劳动关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撤销被告1998年2月14日对原告作出的开除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管小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管小敏负担(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毅
代理
审判员 李 君
人民陪审员 杜军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瀚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