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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1631号

王友四诉武汉市硚口区社会福利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王友四,武汉市硚口区社会福利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1631号原告王友四,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幼勇,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硚口区社会福利院,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舵落口工农路6号。法定代表人左新国,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建秋,该单位党支部副书记(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威,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四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社会福利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友四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友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友四负担(已支付)。

审判长 谢 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夏建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