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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700号之二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立凯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立凯丰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7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安徽立凯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道斌与被执行人彭章木、金松华、司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包民二初字第01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证文)

审判长  韩延凤

审判员  余振海

审判员  张文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邓凡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