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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字1432号

余其宏与程望汝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其宏,程望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字1432号

申请执行人:余其宏,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元疃镇元疃居委会朝阳,现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程望汝,女,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现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余其宏与程望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程望汝的暂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