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26民初1095号

李某某诉韩某某、某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109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黑山县。被告韩某某,女,住黑山县。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某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邵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安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