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109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黑山县。被告韩某某,女,住黑山县。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某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邵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安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