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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852号

刘爱英、陈雷雨与王全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爱英,陈雷雨,王全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刘爱英,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申请执行人陈雷雨,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全来,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上民三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全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以(2015)上民三初字第38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全来所有的、位于齐海乡政府东侧楼房一幢(土地使用权证号为0904038)及位于上蔡县白云大道南段路西景贤巷楼房一幢。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全来所有的、位于齐海乡政府东侧楼房一幢及位于上蔡县白云大道南段路西景贤巷楼房一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耿贺年

审判员  张志远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新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