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仁和区同德镇双河村仙人洞村民小组。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同德镇双河村。负责人陈绍从,该小组组长被执行人盐边县铁塔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攀枝花市盐边县益民乡永益村敢鱼组。法定代表人舒前美,社长。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191号仁和区同德镇双河村仙人洞村民小组申请执行盐边县铁塔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1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杨 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 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