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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9490号

张国富与重庆履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国富,重庆履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民初9490号

原告:张国富,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徐利蓉,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履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乐园村10社1号(国际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89286661。

法定代表人:李谋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林,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国富诉被告重庆履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黎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利蓉,被告委托代理人程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国富诉称:原告于2016年1月30日到被告处工作,工种为电焊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亦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2月29日10时左右,原告在被告承建的走马石材市场一期厂房钢结构扩建工程工作中,被石材行车撞伤左下肢,被送至江津区中医院住院治疗。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审理中,原告明确主张劳动关系期间为2016年1月30日至2016年7月6日。

被告重庆履泰实业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系被告所有,但发包给案外人自然人柯文发施工,柯文发并非被告员工,原告系柯文发招用的工人,被告从未雇佣原告为被告公司员工,双方也未就工资待遇等进行磋商,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0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16年5月17日出具超时未决定受理案件证明书(编号2016-346)。原告遂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陈述“其于2015年1月30日由其弟张国文介绍到走马石材市场(一期)厂房钢结构扩建工程工作,因张国文之前给柯文发做过工,故工资如何发放原告不用照管,工价多少也没有谈,柯文发与被告什么关系,原告不清楚”。原告申请证人程啓彬出庭作证,证人程啓彬陈述“其与原告同时系经人介绍到涉案工地从事电焊工工作,平时工作由柯文发安排,不清楚柯文发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我们属于打零工,哪有活工友就介绍”。另原告申请证人张国友出庭作证,证人张国富陈述“其2016年1月26日前给柯文发做过另外一个单位的工程,之前工钱是柯文发转账给我的,因之前跟柯文发做过,就没有说工价,柯文发口头说他是被告公司的员工,这个工程做完就付款,工资由柯文发支付”。以上事实,有超时未决定受理案件证明书、仲裁申请书、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此应由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原告张国富方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及证人程啓彬均陈述原告工作由案外人柯文发安排,而非本案被告,亦不清楚柯文发与被告什么关系;证人张国文陈述因之前跟案外人柯文发做过另一单位的工程,故没有和柯文发谈工价,但工资由柯文发支付。虽然原、被告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条件,但原告未举示足够证据证明原、被告间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过合意,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依附性即原告受被告公司统一劳动管理和安排,受被告公司制度约束,原告提供劳动后由被告支付其工资;同时,原告亦举示证据证明柯文发系被告公司员工,柯文发对原告的工作安排是代表被告公司的行为,对此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关于其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国富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黎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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