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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312号

XX与高福凯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高福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312号

原告:XX,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福凯,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XX与被告高福凯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高福凯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韩兰杰

人民陪审员 王雪& # xB;

人民陪审员 李   玉   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靖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