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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02行初334号

陕西西北物流有限公司与未央城改办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北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02行初334号原告陕西西北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化雪,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燕,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樊金利,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童海言,该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姚茹,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北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陕西西北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北物流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西北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西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新

代理

审判员  张虹

代理

审判员  朱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