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4民初770号
原告:金寨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财政局*楼。
法定代表人:许涛,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杨晟,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闵道平,个体户。
被告:胡慕军,居民,系被告闵道平妻子。
被告:张家彬,教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定东,教师。
被告:赵立安,教师。
被告:曹定东,教师。
原告金寨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与被告闵道平、胡慕军、张家彬、赵立安、曹定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担保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扬晟,被告闵道平、胡慕军、赵立安、曹定东,被告张家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定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担保中心诉称:闵道平因开办养鱼专业合作社需向金寨农村商业银行梅江支行(以下简称梅江支行)申请政府贴息贷款30万元,由原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原告要求被告闵道平提供财政供给人员连带保证反担保。2013年7月12日原告担保中心作为反担权人与被告闵道平及反担保人张家彬、赵立安、曹定东签订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合同》,约定,在债务人闵道平未履行债务时,由反担保人一次性偿还,否则以财政工资收入代为清偿。从代偿之日起,至担保权完全实现日止,债务人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反担保权人支付利息;2013年7月22日原告与梅江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原告为闵道平向梅江支行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梅江支行与闵道平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梅江支行向闵道平发放贷款30万元,期限二年,年利率为7.995%,同日,梅江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30万元。到期后,闵道平未能按期归还借款。2015年12月30日,原告依据《保证合同》向梅江支行代偿了贷款本息合计313844.20元。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原告代闵道平偿还贷款后,有权向其追偿。胡慕军作为闵道平妻子,依法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家彬、赵立安、曹定东作为提供连带保证反担保人,对原告代偿的前述债务理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依法判决:
一、被告闵道平、胡慕军共同清偿由原告代偿的银行借款本息合计313844.20元(即代偿金),庭审时变更为213844.20元,并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代偿金利息,直至代偿金及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张家彬、赵立安、曹定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闵道平、胡慕军辩称,贷款属实。张家彬、赵立安、曹定东辩称,对担保不持异议,但此前担保中心不应扣发我们的工资。鉴于被告对贷款和担保不持异议,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查明,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闵道平、胡慕军于2016年7月6日向担保中心支付代偿金1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合同均系各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贷款到期后,闵道平未按时清偿,担保中心代为清偿了本金及利息后,有权向主债务人闵道平追偿。贷款是闵道平与胡慕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胡慕军与闵道平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张家彬、赵立安、曹定东作为担保中心的反担保人应在其约定的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家彬、赵立安、曹定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闵道平、胡慕军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闵道平、胡慕军支付原告金寨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代偿金213844.2元,并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代偿金利息至代偿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家彬、赵立安、曹定东以工资收入对闵道平、胡慕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家彬、赵立安、曹定东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闵道平、胡慕军追偿。上述款额在本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7元,由被告闵道平、胡慕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 世 清
审 判 员 陈 德 俊
人民陪审员 方 运 俭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董盼盼(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附二:案款及诉讼费账号本院案款账户开户名:金寨县人民法院机关案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账号:10090436889001000124016)诉讼费账户开户名:金寨县人民法院机关诉讼费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开户账号:10090436889001000124026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