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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03481号

林州市付家河矿建设备厂与徐州金正博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州市付家河矿建设备厂,徐州金正博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3481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付家河矿建设备厂,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刚,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徐州金正博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娅红,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付家河矿建设备厂与被执行人徐州金正博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铜商初字第00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

一、被执行人徐州金正博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付家河矿建设备厂货款3307791.02元,该款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之前付清,被执行人如逾期不付,申请执行人有权即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徐州金正博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土地、工商、车管等单位查询,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徐州金正博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4月23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徐商诉保字第00052号裁定对被执行人徐州金正博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陕西汉德车桥有限公司的货款收入180万元、在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收入47.1万元、在徐州美驰车桥有限公司的货款收入(以3307791.02元为限)进行了查封、冻结、对被执行人徐州金正博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镗床2台、鼓式制动器745件等财产进行了查封。由于管辖诉讼标的提升,该案由我院进行审理及执行。已提取被执行人在陕西汉德车桥有限公司的货款收入400000元、在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收入150000元、镗床2台案款收入76610元,其他债权尚未到期,期限内难以执结。已执行到位62661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金2702811.0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3569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履行的义务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铜商初字第003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凤芹执行员  谢云旺执行员  杨永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程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