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12行审59号申请人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所在地址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667号。法定代表人丁吉仿,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国良,该局监察大队中队长。委托代理人车俊霖,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佳祥水产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办事处王家窑村。法定代表人赵美丽,总经理。申请人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定: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佳祥水产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5年3月在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办事处王家窑村村西占用建设用地2749平方米(合4.12亩)建冷藏厂,其中建筑占地2035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了烟国土资罚字[2015]4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佳祥水产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035平方米和其他设施,并处以建设用地每平方米20元共计人民币54980.00元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当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2015年10月19日,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该处罚决定书对涉案财物执行没收。2016年4月18日,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又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烟国土资催告字[2016]4014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至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烟国土资罚字[2015]4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烟国土资罚字[2015]4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催告义务后,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佳祥水产有限公司作出的烟国土资罚字[2015]4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佳祥水产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54980.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72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振明
审 判 员 林 燕
人民陪审员 王忠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吕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