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230民初3000号

郁连生与上海华盛达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3000号原告郁连生,男,1958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上海华盛达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龚承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连生诉被告上海华盛达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郁连生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连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郁连生负担。

审判员  朱建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沈天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