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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3155号

温桂秀与张华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民初3155号原告温桂秀。委托代理人宦中强。被告张华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邛崃支公司)。负责人张静明。委托代理人杨超。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54615.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无争议事项2015年10月6日18时40分许,张华勇驾驶川AM53**重型货车与骑乘电动自行车的温桂秀相撞,导致两车受损、温桂秀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华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温桂秀受伤后住院治疗104天,出院医嘱载明加强营养、休息90天、专人护理。2016年5月9日,温桂秀伤情经鉴定属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经鉴定约需12800元。温桂秀支出鉴定费1900元。四川省乐至县石佛镇保安喻家寨村村委会证明温桂秀从2013年2月14日至今在成都市金花镇务工,未回该村务农。温桂秀租住于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陆坝村8组。温桂秀于2014年1月28日之前,在成都农商银行金花七里分理处开户,并持续使用。温桂秀之长女喻鑫出生于2002年2月23日,现在四川省乐至县石佛镇保安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次女喻婷于2008年2月6日出生于成都,喻婷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在成都市武侯区玛利亚爱婴幼儿园就读。温桂秀受伤后购买了轮椅、助行器、腋拐,共支出1050元。川AM53**重型货车在平安财保邛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该公司已垫付10000元。张华勇已垫付63433.76元。庭审中,温桂秀放弃车辆损失。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扣除30%自费医疗费用不予保险理赔,温桂秀误工费按照制造业行业标准计算,喻鑫被扶养年限计算4年。温桂秀在交通事故中产生的以下损失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1900元。(二)争议的事项及对争议事项的认定关于住院天数问题。温桂秀受伤后住院治疗104天,平安财保邛崃支公司认为温桂秀住院时间过长只认可90天,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温桂秀故意扩大损失,本院确认温桂秀住院104天,相关赔偿均依此计算。关于医疗费问题。各方当事人庭审中达成一致的医疗费为73806.66元,其余有争议的医疗费均存在票据瑕疵,故本院确认医疗费为73806.66元。关于护理费问题。温桂秀住院治疗104天,出院医嘱建议其休息90天、专人护理,故此本院确定其护理天数为194天,其中住院期间护理费按80元/天计算,院外按60元/天计算。关于交通费问题。本院酌情支持300元。关于误工费问题。温桂秀住院104天,出院医嘱建议其休息90天,故此本院确定其误工天数为194天。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扣除30%自费医疗费用不予保险理赔,温桂秀误工费按照制造业行业标准计算,即每日110.92元(40486元/年÷365天)。关于残疾赔偿金。温桂秀租住于成都市金花镇陆坝村8组,其女出生于成都并在成都就读幼儿园,温桂秀在成都农商银行金花七里分理处办理银行账户等等事实足以证明温桂秀居住于城镇,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关于残疾辅助器具。温桂秀花费1050元购买的轮椅、助行器、腋拐与其伤情密切相关,应当计入温桂秀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喻婷出生于2008年2月6日,被扶养年限应计算10年,温桂秀主张20年缺乏法律依据。喻婷随温桂秀生活于城镇,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喻鑫被扶养年限计算4年,其在城镇学校读书,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关于后续治疗费问题。后续治疗费经鉴定约需12800元,本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判决结果温桂秀上述损失共计259056.94元(各项损失金额明细见附表)。平安财保邛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25014.94元(已扣除垫付10000元)。张华勇应赔偿保险不予理赔的自费医疗费用22142元及鉴定费1900元。张华勇已垫付63433.76元,应获返39391.76元。平安财保邛崃支公司应向温桂秀赔偿185623.18元,向张华勇支付39391.76元。温桂秀其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温桂秀赔偿185623.1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张华勇支付39391.76元;

三、驳回原告温桂秀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张华勇负担。因原告温桂秀已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被告张华勇应将案件受理费650元一并支付给原告温桂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杜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晓霜附:赔偿项目表赔偿项目金额计算公式医疗费总额73806.66元73806.66元×30%自费22142元后续治疗费12800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20元30元/天×104天营养费2080元酌情精神抚慰金6000元误工费21518.48元110.92元/天×194天护理费13720元80元/天×104天+60元/天×90天残疾赔偿金97524元24381元/年×20年×20%鉴定费1900元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被扶养人生活费25237.8元喻鑫:18027元/年×4年×20%÷2喻婷:18027元/年×10年×20%÷2残疾辅助器具费1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