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3885号
原告:乐清市中楠天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龙卓。
委托代理人:陈海峰、叶阿静,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威。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中楠天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中楠天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中楠天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083元,由原告乐清市中楠天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林 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施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