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80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生态资源(少年)审判庭。被执行人陈金华,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寿宁县。关于征缴被执行人陈金华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5)涵刑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2016年4月起至6月期间,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涵刑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被执行人陈金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再次依法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陈国贵执行员 吴元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