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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民终1098号

上诉人龙云因与被上诉人周海兰、周海青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龙云,周海兰,周海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终1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云,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海兰,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聋哑人,文盲,务农,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现常住湖南省茶陵县。法定代理人罗泽清,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在湖南省茶陵县,现常住湖南省茶陵县,系原告周海兰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海青,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聋哑人,住湖南省茶陵县。法定代理人周晚来,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系原告周海青叔叔。

上诉人龙云因与被上诉人周海兰、周海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龙云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龙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龙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海燕

代理

审判员  姜胜强

代理

审判员  易湘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谭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