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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初80号

镇江长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镇江长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初80号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法庭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丽莎,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丽丽,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长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长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了本案纠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长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长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成瑶

审 判 员  何建生

代理

审判员  詹玉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季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