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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1160-1号

赵振旺、李凤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振旺,李凤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1160-1号申请执行人赵振旺,男,汉族,1964年3月5日生人,住莘县。被执行人李凤莲,女,1964年3月27日生人,聊城第二招待所职工。聊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聊民一终字第6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凤莲在中国农业银行聊城分行帐号为62×××72的存款80000元,停止支付一年。自2016年7月日至2017年7月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蔡木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贾丁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