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芮立兰,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华中街*弄*号***室,身份证号码3405211970********。被执行人谢元珍,女,194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人芮立兰与被执行人谢元珍、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3)当民一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在继承债务人郑祥遗产范围内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案款876425元,承担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谢元珍、郑某继承了债务人郑祥的遗产,无遗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3)当民一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同海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李昭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瑞雯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7月8日地点:执行庭办公室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徐同海、
审判员水从忠、
审判员李昭平
书记员:徐瑞雯评议内容:申请执行人芮立兰与被执行人谢元珍、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今天我们来评议一下申请执行人芮立兰与被执行人谢元珍、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先由承办人发表意见。李:简要介绍案情(内容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谢元珍、郑某继承了债务人郑祥的遗产,无遗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建议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水:根据该案案情,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徐:根据该案案情,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经合议庭评议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3)当民一初字第00016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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