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2876号原告彭成柱。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汪波,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沿江一号B区1区写字楼15楼。法定代表人周文全。第三人武汉顺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山北路25号卫校宿舍1单元202室。负责人金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成柱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第三人武汉顺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成柱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成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成柱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贺 艳
人民陪审员 X X
人民陪审员 秦建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彭晓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