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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1940号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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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初1940号原告孙某,女,1984年1月8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李某,男,198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娜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孙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