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初1940号原告孙某,女,1984年1月8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李某,男,198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娜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孙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