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6民终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阡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石阡县汤山镇河西街446号。负责人杨昌芹,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峰,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祖英,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常,农民。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阡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石阡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祖英、刘明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3民初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财保石阡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峰、被上诉人文祖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刘明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6年1月16日,文祖英驾驶贵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聚宝线(聚凤-宝龙)2公里300米处时与刘明常驾驶的贵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驾驶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石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作出第5222249201600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明常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文祖英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文祖英将贵C×××××号车开至石阡县阳光汽车贸易公司进行了维修,其维修费人民币(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3320元。刘明常为贵D×××××号车在财保石阡支公司投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5年2月12日0时起至2016年2月11日24时止。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16年3月3日,文祖英向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明常、财保石阡支公司赔偿修理费3320元,交通费200元,伙食费200元。案件受理费由刘明常、财保石阡支公司承担。一审庭审中,文祖英自愿放弃交通费200元、伙食费2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因财保石阡支公司只同意在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内进行赔偿而未能达成协议。原审法院认为,文祖英和刘明常对石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文祖英放弃交通费200元、伙食费200元的请求,应从其自愿。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为文祖英的修车损失3320元,财保石阡支公司是在交强险限额122000元内还是在分项限额2000元内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该条款并未对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作分项规定,根据我省审判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12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文祖英的修车损失3320元应当由财保石阡支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阡支公司赔偿文祖英维修费332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明常承担。宣判后,财保石阡支公司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刘明常在财保石阡支公司只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规定,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分责分项的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刘明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诉人承担文祖英车辆修理费的赔偿金额应为2000元,而不是3320元,应予以扣除多赔付的1320元。鉴于此,请求撤销(2016)黔0623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由财保石阡支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文祖英答辩称,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用。被上诉人刘明常没有进行二审答辩。二审期间上诉人财保石阡支公司、被上诉人文祖英、刘明常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交强险是否分项赔付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这里的责任限额是指一次事故的最高责任限额,并没有对被保险人对构成交通事故是否有责任进行区分,也没有对医疗费、死亡残疾赔偿、财产损失等分项进行区分。根据我省审判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12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文祖英因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修车费经认定为3320元。一审判决财保石阡支公司赔偿文祖英维修费3320元,并未超出交强险122000元的责任限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财保石阡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阡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志
审 判 员 代静云
代理
审判员 罗依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余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