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40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2628750-3。
法定代表人:朱浩然,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修峰,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
被告:张敬龙,男,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被告:张德关,男,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被告:张德威,男,汉族,乾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被告张德关、张德威、张敬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三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三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本院告知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但原告一直未提供,且原告也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三被告下落不明证明,本院亦无法核实被告身份,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缓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兰杰
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靖 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