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5617号原告游三和,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立华,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霞美镇。被告林菊芬,女,住漳浦县霞美镇五社村埔尾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三和与被告林立华、被告林菊芬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菊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三和撤回对被告林菊芬起诉。
审判员 王伟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