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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5617号

游三和与林立华、被告林菊芬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游三和,林立华,林菊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5617号原告游三和,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立华,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霞美镇。被告林菊芬,女,住漳浦县霞美镇五社村埔尾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三和与被告林立华、被告林菊芬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菊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三和撤回对被告林菊芬起诉。

审判员  王伟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