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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民初2025号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宝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易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宝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易雄,韩强强,龙志坚,刘美芳,罗新俊,石燕,罗新德,曾聪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2025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坤,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南宝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百亩乡双林村。法定代表人易雄。被告易雄,男,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告韩强强,男,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龙志坚,男,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刘美芳,女,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罗新俊,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石燕,女,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罗新德,男,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曾聪山,女,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宝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易雄、韩强强、龙志坚、刘美芳、罗新俊、石燕、罗新德、曾聪山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众被告价值人民币9596160元以内的银行存款及房地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及被告刘美芳、罗新俊、石俊、罗新德等人的房产线索。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石燕座落在娄底市娄星区南贸东街0073幢的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的房地产(已抵押)。

二、查封被告罗新俊与石燕座落在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与扶青路交叉处0009幢的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的房地产(已抵押)。

三、查封被告罗新俊座落在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与扶青路交叉处0009幢的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第××号、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0002幢的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0010幢的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的房地产(已抵押)。

四、查封被告罗新德座落在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与扶青路交叉处0010幢的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的房地产(已抵押)。

五、查封被告刘美芳座落在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与扶青路交叉处0010幢的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的房地产(已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红光

代理

审判员  彭文彬

人民陪审员  贺平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展翅